免徵使用牌照稅
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可申請一輛免稅。
一、免稅要件及應備證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
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身分證、車主印章。
(二)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
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戶口名簿(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配偶時,得以身分證代替)、車主印章。
二、符合免稅規定案件,請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向車籍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聯絡窗口: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