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七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十六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四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零年三月七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小腦萎縮症病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1. 策劃與推動弱勢族群之社會福利工作。
  2. 協助病患接受適當之醫療養護,並爭取合理之權益。
  3. 增進病友間相互支持與鼓勵。
  4. 促進社會大眾對本疾病之認識。
  5. 結合醫療專業人士辦理宣導並推動此疾病之防治。
  6. 推動相關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7. 促進此類疾病患者之其他相關權益。
  8. 促進此類疾病患者之就業相關權益。
  9. 推動「多元人性化安養計畫」,並籌建專屬病友臨時安置性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協助病患就醫治療及養護,爭取社會福利。
  2. 輔導病患及其家庭,協助身心之調適。
  3. 每年不定期召開會議,促進病友間之聯誼,家屬之間相互鼓勵。
  4. 定期發行刊物,促進病友間訊息之交換。
  5. 舉辦醫療專題演講,以獲得最新醫療資訊。
  6. 參與國際同性質組織,互相交換資訊。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與本疾病有關之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但如無直系血親之病友,經協會評估後得由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入會,但僅限一人。入會每年需繳交300元,得為個人會員。本會應針對一年未繳會費者,提出書面通知,提醒會員繳納會費,如連續未繳會費達二年以上(含)者,將視同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3.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4. 永久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與本疾病有關之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但如無直系血親之病友,經協會評估後得由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入會,但僅限一人。入會後一次繳滿三千元,得為永久會員,每年不需再繳300元之會費。
  5. 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可享受會員之資格但無行政之權力(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故入會無需監護人簽同意書,入會資格及福利同一般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6. 針對擁有低收、中低收入戶、清寒證明、已安置機構者,每年3月前應主動提供證明給協會,即可免收當年度之會費。臥床及使用呼吸器器材者,及外、離島地區病友永久免收會費。年齡滿六十五歲亦列入免收會費之對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團體會員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限定一個家族僅得以一位當會員代表為限。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出理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限定一個家族(包含會員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僅得以一位當選理事或監事為限。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監事及會員代表職務只能二者選其一,身份不得重複。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不得由選任之理事或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可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個人會員及預備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永久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繳納,即無需再繳年會費。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預備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上述第一項第一款之個人會員若因家境清寒無法繳納會費,經本會二位以上理事簽名蓋章同意後,可免予繳納。審核標準另定之。

審核標準由理事會擬定,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始得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ㄧ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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